病毒性心肌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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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浅析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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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曹宁、王璟律师代理的一起患方与医院的医疗纠纷案件一审胜诉,法院判决医方需向患方支付共计61万余元赔偿金。

“违反诊疗规范”是实务中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标准,但何种情形会被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以及与此同时会伴随着何种其他需要考量的情形和理由,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综合性判断。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从具体的病情进展、诊疗过程、鉴定机构分析说明、鉴定结论、律师简析几个方面解析整个诊疗过程,对鉴定机构的认责思路进行归纳,以为类似案例提供借鉴。

患方就医第一阶段(门诊):患者因咽痛、发热于年3月16日上午8:30医院门诊就诊,经查体、CT检查和验血检查后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扁桃体炎”,予以常规的退烧、抗感染、中成药清热治疗。此阶段不存在明显违规之处。

患方就医第二阶段(急诊):患者就诊回家后,中午时分患方开始恶心呕吐两三次,头痛加重,当晚17点再次急诊复诊。接诊医生在没有进行体格检查的情况下,在病历上书写“咽部充血,两肺呼吸音清,未闻及明显干湿啰音,心律齐,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明显杂音,双下肢不水肿”,给予清热、抗感染输液治疗。输液完成后患方向医方反映症状仍有加重,但未得到当班医生的重视,也未采取任何进一步的措施。

鉴定机构的分析说明:“医方未进行体格检查,如脉搏、血压、心肺听诊等,不符合急诊诊疗规范、常规;所采取的输液措施符合对症治疗原则,但在输液结束后,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仍未引起重视,综上,医方在急诊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律师简析:医方未经体格检查即签署医学文书,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违法行为,当地卫生行*管理部门援引该法已作出行*处罚,而鉴定机构是认定该行为“不符合急诊诊疗规范、常规”,更加着重于临床诊疗过程中的合规性,因此医方的一种违规行为如果同时触发违反多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的部门会根据自身的权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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