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解读:突出市场化发行
路强化信息披露,加大违规的处罚力度,为向注册制度过渡提供基础国外的注册制度改革均以完善透明的信息披露为核心,而《意见》提出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等做出专业判断,证监会只审核文件和内容的合规性,不对发行人的盈利、投资价值做出判断。但同时对发行人增加了许多承诺,以限制大股东虚假披露。
意见
的亮点包括提前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时间、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审核周期大大缩短、系列股价稳定措施、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从申报时点起开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存在虚假陈述等行为的发行人将回购新股与已转让股票、细化投资者信息披露的重点、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路突出市场化发行市场化发行的方向在于新股发行的多少、快慢将更大程度由市场决定,新股需求旺盛则多发,需求冷清则少发或者不发。此次
意见
的亮点包括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融资方式更加多元化,发行人可以选择普通股、公司债或股债结合等多种融资方式、发行价格和配售方式市场化,不再管制定价、询价和配售的具体过程,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确定发行方案、定价方式和配售主体、取消了市盈率的指标限值,但要求在高于二级市场平均估值时提示风险。下发行:自主配售取代过去以
随机摇号
为原则的新股配售方式。承销商自主配售方式在海外成熟市场实行多年,该方式使承销商兼顾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双方利益,从而促进新股合理定价;且能够强化承销商与投资者的长期合作关系。这种方式在国外成功的关键在于,承销商获得配售权利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国外新股发行失败概率较高,承销商面临履行包销义务的风险;即使发行成功,承销商也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履行维护股价的义务。在这些义务的约束下,承销商愿意选择理性的长期投资者合作,选择合理价格,并向其优先配售新股,确保新股成功发行及上市后股价稳定。若在新股发行供给受限、承销商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承销商不需要承担稳定股价的情况下,承销商选择理性长期投资者合作的动力不足,反而可能向提供更多利益交换的机构优先分配新股,或简单选择报价较高的机构分配。未来随着我国发行制度改革的深化及新股发行供给的增加,自主配售在合理定价上的作用将逐渐体现。上发行:市值配售概念初现
意见
中提到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上申购。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此法为综合考虑市值配售与申购摇号方式的一个折中。具体规则有待最终确定。路引导定价合理化我们认为真正做到市场化发行,完全可以通过供需调节以避免所谓的新股发行定价
三高
现象。短期看,在打新过程中制定剔除最高报价的方式限制虚假报价是此次
意见
中新股定价方面的一大亮点。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下配售。另外,存量发行同样值得期待,待具体细则出台后再观察。(富国基金)(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