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租赁合同如下:
第一条:厂房基本情况
1.1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厂房坐落在,租赁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厂房结构为。
1.2乙方承诺:租赁该厂房仅作生产经营“”之用途,并遵守国家消防安全和甲方厂房有关使用要求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1.3在租赁期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准许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场地的使用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厂房交付、装修期、保险
2.1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年。
2.2交付日:甲方移交、乙方进入该厂房之日,本合同项下的交付日为年月日,如交付日有变动,最终以甲方发给乙方的书面进场通知日为准。双方确认,甲方保留因各种原因将上述交付日顺延,且最多个月而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的绝对权利。乙方应在交付日前与甲方办理该厂房进场交接手续,双方签署《进场交接表》,乙方对厂房的设计规划状况及其建设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对厂房结构、朝向、内部构造、电、通讯、空调的各个接口、布局和容量限定等均已充分了解,接受并认为适用于生产经营所需,交接完成后若乙方未在交付日期或未按甲方通知的进场时间办理该厂房交接手续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3装修期: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个自然日的装修期,装修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实际装修期自交付日期开始计算(装修期为一次性,并不适用任何续约或延长租期)。在装修期内,乙方需正常支付装修期间甲方约定的相关装修费用。
2.3.1乙方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2.3.2乙方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续租,甲方也不做任何补偿。
2.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5保险
2.5.1甲方所投保之保险将仅限于以厂房、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之本身为投保标的,并以甲方为受益人。如发生保险事故,有关保险公司在该等保险单证项下所作之赔偿均归甲方全部所有。
2.5.2装修期内乙方必须自费为厂房的装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和建工团体意外险,并使之在装修期内持续有效。乙方应完全承担因其在租赁厂房内施工所导致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并自费购买租赁厂房装修期间的工程一切险(须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乙方、乙方的装修承包商和甲方为此保单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且工程一切险保额不低于人民币元/平方米,且总保额不少于人民币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得低于50万元。租赁期间,乙方应当购买全面的公众责任险(保额不低于人民币元/平方米且总保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和足额财产一切险,并保持保险单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
2.5.3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甲方。
2.5.4遇发生意外时,若因乙方未购买前述保险或投保金额不足以弥补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前述保险单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后果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5.5乙方应于办理厂房交接手续前购买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购买之保险,且在租赁期内,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证明其所投保的保险的有效性及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
2.5.6乙方不得进行或允许、默许他人进行任何可能导致厂房的保险失效,或使厂房整体保险费增加的活动。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致使甲方增付保险费或发生其他开支或损失,乙方须及时补偿甲方因此所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及开支。
2.5.7乙方对其雇员的安全、劳资处理等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并购买雇主责任险。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条:租金、租赁保证金、各项费用和支付方式
3.1甲方提供5千瓦供电,如在5千瓦以上供电,需乙方再书面申请,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2毎期租金、物管费届满后,每年租金、物管费按递增,下一年度租金、物管费在当期租金、物管费到期前个月一次性付清。
3.3房租、物管费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3.4租金:
3.4.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元,年租金为人民币元。租金年一付。
3.4.2本合同项下的租金不包括任何物业管理费、水、电、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用及本合同项下乙方使用厂房应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3.4.3本合同项下租金以年度预付,先付后用。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年度的租金,并于每年度期限届满前个月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无论是否收到甲方的支付通知。
3.5物业管理费:
3.5.1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年缴纳物业管理费,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计算收取。
3.5.2租赁期限内(自交房日起),无论厂房是否实际交付使用,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并于每年度期限届满前个月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标准支付当年的物业管理费。甲方有权根据园区的实际物业管理成本和支出调整物业管理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包括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公司提供的下列服务的费用:园区公共区域的一般保安、清洁、绿化、灭虫;共用设施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及更换;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能耗和保险;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园区的日常行*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一)
3.6租赁保证金
3.6.1租赁保证金金额为个月租金,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据,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
3.6.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金额作为租赁保证金,以保证其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6.3乙方同意自行承担使用租赁厂房过程中所发生水、电费用及其他全部费用,采取预付充值方式先付后用或收到相关账单后日内支付该等费用。
3.6.4若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的,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厂房并于本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日前向甲方付清尚未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滞纳金、违约金等)。
3.7其他费用: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生产运营中产生相关的各项费用和其他由乙方生产经营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四条:厂房使用维修责任
4.1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4.2经*府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及甲方的书面审核确认,乙方可对厂房进行装修(包括对原有设施的增建及改建)。厂房装修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厂房装修的审批、消防报建、报验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乙方装修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承包商进行,其中消防、空调系统、园区管理系统和电力、电梯设施的增建及改建工作、任何涉及人身安全系统的工程必须由甲方指定或认可的工程承包商进行。
4.3甲方应对园区公共部分进行维修和保养。乙方装修部分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和保养。乙方应妥善使用和管理厂房及甲方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附属设施,并使之处于良好和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厂房内的易耗品(如灯泡、水龙头等),由乙方自行更新并承担费用。若需甲方配合或代为维修,乙方须支付相关费用。
4.4甲方对厂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例行维修、保养,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配合。但若遇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甲方或其委托的管理公司的雇员不能直接在现场或通过乙方备案电话(需24小时开通)找到乙方人员时,可不经乙方许可进入厂房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再尽快与乙方取得联系。
4.5乙方如发现厂房及附属设施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前来维修而不得擅自处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出于减少损失的目的进行临时性的修理)。如乙方擅自处理厂房及附属设施,由此造成或与此有关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4.6若在租赁期内,*府主管部门对厂房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修改其装修并独自解决该等修改带来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响甲方和/或相邻厂房的承租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若*府主管部门对厂房相邻厂房(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应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4.7甲方有权依自主决定对园区的整体或部分(不包括乙方承租区域)进行重新装修或增建、改建(包括对原有设施的增建、改建或封闭、更改公共通道),但甲方进行上述工程前,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乙方并尽可能减少该等工程对乙方产生的干扰和不便。乙方无权以此类工程及其后果对乙方产生的干扰和不便为由要求甲方予以赔偿或给予任何优惠*策。
4.8在租赁期内,乙方须保持厂房及其内部各项设施处于与原状一致(自然损耗除外)的可租用及良好状态。
4.9因乙方原因(包括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园区公共区域、厂房及园区公共设施、厂房内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或非因甲方原因而造成厂房的窗户或玻璃破损、毁坏的,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若乙方未能遵守本条约定的修缮义务,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进入厂房进行该等修缮,乙方须承担所有因该等修缮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4.10因乙方怠于行使对厂房及厂房内任何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或因厂房内发生的任何事故、故障而导致甲方、物业服务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失和损害,乙方必须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本款所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第五条:厂房转租和归还
5.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5.2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5.3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5.4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5.5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保持原来状态。
第六条:广告
6.1乙方如要求在厂房及园区的公共区域安装乙方的标识或广告,其内容及安装施工方案应事先取得甲方及*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甲方支付费用。乙方应自费安装和维护该等标识或广告并应购买保险,因广告位的安装、使用、维护所产生的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在返还厂房时自付费用将该等区域恢复原状。广告位的使用届时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为准。
6.2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6.3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合同终止及解除
7.1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合同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7.2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可终止合同且互不承担责任:
7.2.1该厂房占用范围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
7.2.2该厂房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7.2.3非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厂房灭失、严重毁损或者被鉴定为危险厂房,以致无法使用并且在90日之内无法修复的。
7.3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同时,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3.1甲方交付的厂房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7.3.2甲方交付的厂房存在严重缺陷,危及乙方安全(而甲方又未在合理期限内消除前述情形的);
7.3.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厂房用途、生产经营品牌、经营类别的或利用该厂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7.3.4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厂房主体结构或主要设施,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厂房主体结构或主要设施损坏的;
7.3.5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应付款项超过日或逾期付款次数超过3次(含3次)的;
7.3.6乙方将厂房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乙方擅自从事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以外之业务的;
7.3.7乙方进入清算程序(以重组或合并为目的者除外)、重大诉讼程序,或乙方之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强制执行,或乙方被接管人接收的;
7.3.8乙方无证、无照经营或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证照的;
7.3.9乙方违反工商、税务、物价、质检、生产、环保、消防安全或甲方的制度和规定,经有关部门或甲方书面警告后日内不予改正的;
7.3.10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使甲方声誉受到严重损害或被媒体曝光的。
7.3.11乙方未按照甲方及*府部门批准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经甲方通知后日内仍未整改的;
7.3.12乙方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期限提交厂房装修图纸供甲方审核,经甲方通知后日内仍未提供的;
7.3.13乙方违反甲方制定有关装修规定、楼层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或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义务,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未予纠正的。
7.3.1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厂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厂房的;
7.3.15因乙方的原因、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收回该厂房的其他情况。
7.3.16根据本合同或中国法律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7.4租赁期间:乙方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和环保、消防安全的有关要求,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租赁厂房毁损的,由乙方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7.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
7.5.1向甲方交回租赁物;
7.5.2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他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
7.5.3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的日向甲方支付个月租金的款项作为赔偿;
7.5.4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日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府行为等。
8.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个工作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证明,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由此免责。
第九条: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外,甲方还拥有下列权利并应履行下列义务:
9.1.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可以正常使用的厂房。
9.1.2在租赁期内,甲方拟在厂房内进行重新装修或增建、改建,须事先经乙方同意,但乙方不可不合理地拒绝。
9.1.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办理厂房经营所需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府审批或许可)时所需的应由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9.1.4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合同,对本管理服务区域范围实施一体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9.1.5甲方有义务履行管理责任,有权组织、协助有关*府部门就乙方厂房内的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进行检查与监督落实;
9.1.6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对厂房内同乙方有关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意见或建议,提供优质服务;
9.1.7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9.1.8甲方须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园区及乙方厂房内同乙方经营有关的、属甲方负责的各种公共设施、设备,确保这些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9.1.9甲方须维护本管理服务区域内公共设施及公共部位的清洁卫生,并作好绿化养护工作;
9.1.10因紧急情况等需要,经事先通告乙方后,甲方可暂停乙方的水、电等供应,完成后应尽快恢复;
9.1.11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服务区域管理规定,制止乙方的违章行为,消除消防、治安、设备使用等隐患,乙方应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9.1.12当本管理服务区域公共秩序因乙方人员或业务对象等原因遭到破坏或可能导致混乱时,甲方有权制止有害行为的发生或禁止其进入,情况严重时将移交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9.1.13甲方保留不时制订、引进、修改、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园区必要的一切规章制度的权利。该等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做出公告后即生效,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并因此而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9.1.14甲方有权对园区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和经营管理并拥有该园区公共部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及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机房、设备间、地下室、墙面、地面、门窗、楼梯、电梯、消防设施、消防及运货专用通道、各类公用设备及设施等。
9.1.15甲方有权对该园区所在建筑物的中庭、屋顶、车库、广场、通讯网络使用和获取收益。
9.1.16若乙方需要在公共部位悬挂、张贴或摆放其生产经营品牌的广告,应征得甲方及管理方的同意并按甲方要求支付费用,*府部门依法征收的广告管理或许可证费用应由乙方负责缴纳。乙方应保证该广告不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或赔偿由乙方承担。
9.1.17甲方有权在公共区域内安装扩音系统以播放、转播和广播等,甲方有权许可他人播音、转播或广播音乐及公告。
9.1.18其他:甲方接到乙方书面请求专项服务时(不超出物业服务范围的),应满足乙方要求。
(二)甲方违约责任
9.2.1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9.2.2厂房交付时存在缺陷的,双方应在交付凭证上填列确认,甲方应在交付后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修复,逾期未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未修复期间的租金并变更相关条款。
9.2.3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厂房毁损、灭失,造成乙方或/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2.4甲方逾期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的退还或支付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退还或未支付款项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9.2.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厂房的,除应结清应付费用外,甲方赔偿乙方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后无需向乙方承担其他责任,乙方确认不以任何理由对违约责任进行调整。
9.2.6乙方同意,下述情况下,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本合同项下之租金及其它费用不得减免或中止支付:
(1)按本合同规定对厂房、相邻厂房或园区其他区域进行维修、保养、重新装修或增建、改建,致使公用设施临时性停止使用或公共服务临时中断;
(2)由于乙方或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3)乙方因*府要求而暂停或停止营业致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4)厂房内水、电、电梯、通讯等供应由于甲方无法控制的原因中断、发生故障或损坏;
(5)非甲方故意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9.2.7租赁期间,甲方负责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乙方权利义务外,乙方还拥有下列权利并应履行下列义务:
9.3.1甲方公布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安全生产环保协议书》、《物业服务内容》以及甲方不时制定和修改的关于园区管理的其他制度、指引、规定作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应严格遵守。乙方应主动了解其他制度、指引、规定的内容,不得以各种借口不遵守甲方已公布的关于园区管理的各项规定。
9.3.2乙方工作人员由乙方自行依法聘用并负担工资、社保等全部费用。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关于园区管理运营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
9.3.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参与生产经营的职工与管理的人员名单,并在该等人员中指定一到两名负责人负责厂房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园区管理文件及会议精神的接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正式有效的负责人的授权书。
9.3.4乙方不得生产假冒伪劣或者其他侵权违规的产品,确保所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承担质量责任,维护园区整体形象,如因乙方违反此项规定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9.3.5在厂房投产前,乙方应取得其在厂房内进行经营活动所需的所有批准、许可、证照和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营业执照、品牌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被许可/被授权人证明文件和其他*府许可文件),乙方保证该等批准、许可、证照和授权有合法来源且不存在影响厂房正常投产的限制,并确保在租赁期间持续合法有效。如甲方要求,乙方应立即提供有效批准、许可、证照或授权的相关书面证明并应在厂房显著位置公示上述资质文件。因乙方的违法、违约经营活动或侵权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和名誉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9.3.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积极配合办理本合同在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合同原件、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及签署必要的文件等。
9.3.7乙方在厂房内的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如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损毁或遗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3.8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的人员直接或间接进行贿赂(包括各种财物或其他利益),否则乙方须按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价值的五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给予甲方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经现场查获,虽行为未遂,但仍按本条款处理。乙方或乙方人员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的人员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而给予财物或其它利益的,亦按本条款处理)。如乙方违反本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3.9乙方应维护相邻租户的通风、采光、排污、用水、用电及公共道路的使用权,且不得使厂房的电缆、电线或其他设备超负荷运转,若因此而导致第三方停电、相关设备损坏或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9.3.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名义及形象对外刊登广告、消息、印刷宣传品及签订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9.3.11乙方同意并自愿接受甲方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
9.3.12乙方有义务协助配合本管理服务区域的治安防范工作,及时举报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9.3.13乙方应按消防管理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并加强防火措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接驳临时电源。在未发生火警火灾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动用消防设备。
9.3.14乙方应维护本管理服务区域范围内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保持门前卫生清洁,生活垃圾应放在指定的垃圾桶内,按照*府相关规定实行门前三包;
9.3.15乙方产生的生产垃圾以及其他特定行业的商业垃圾由乙方按甲方规定自行存放于甲方指定之位置;
9.3.16乙方应在厂房内自行准备垃圾桶,产生的垃圾应袋装存放,垃圾清运人员清运垃圾时再交给其运走,严禁将垃圾堆放在室外公共垃圾池(桶)外面;
9.3.17乙方相关从业人员不得在公共区域嬉戏打闹,不得占用园区公共休闲设施;
9.3.18非经甲方及管理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室内临时改建或安装洗手间,不得产生燥音扰民;
9.3.19乙方承诺遵守*府有关法规及本管理服务区域所禁止的下列行为:
(1)门前停车、占道或堆放物品;
(2)从事有污染、噪音污染的行业,或使用大功率的喇叭,制造噪音扰民;
(3)聚众吵架、斗殴,或从事*博、贩*、吸*、色情等活动;
(4)无证饲养宠物;
(5)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等有*、有害危险品;
(6)公共场所摆设神位及燃烧香烛;
(7)未经乙方同意,移动、挪用公共设备、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8)未经报备宿舍留宿和其他禁止的行为。
(四)乙方违约责任
9.4.1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进行装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厂房原状或甲方认可之状态并向甲方赔偿损失。
9.4.2乙方擅自中途退租的,即构成乙方的严重违约,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就所发生的损失向乙方索赔。如甲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可能或必要,则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乙方索赔。
9.4.3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已支付的所有租赁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无论该等租金、物业管理费所对应的租赁期间是否届满)等款项均不予退还。此外,乙方还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解除当月固定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之和六倍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如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补足损失的差额部分。
9.4.4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应交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逾期之款项的支付滞纳金。逾期支付上述任何款项超过日的,甲方有权经提前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后停止有关能源、设施、设备等的供应或禁止有关使用,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乙方采取停止有关能源、设施、设备等的供应或禁止有关使用的措施后,不免除乙方缴纳相关款项的义务。
9.4.5乙方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如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被相关权威部门判定为不合格,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带来负面影响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的损失并负责消除其给甲方带来的不良影响。在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人的纠纷最终解决前,甲方有权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自主决定对第三人先行赔付,然后从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或向乙方追偿,乙方应配合甲方上述决定。
9.4.6乙方在装修和经营期间非因甲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甲方作为园区管理方而代乙方做出赔偿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9.4.7如乙方在未办妥厂房投产经营所需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府审批或许可、品牌权利人的授权)的情况下经营,一旦因手续不齐全而被*府有关部门查处,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
9.4.8如果因乙方未在合同终止后日内办妥注销或变更以园区为注册地址的所有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导致园区租赁厂房的新租户无法以园区租赁厂房地址作为注册地址办理相关登记的,新租户无法办理登记的情形每持续一天,乙方应按每天相当于本合同终止时租赁厂房日租金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4.9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厂房,乙方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9.4.10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达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经提前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后采取措施停止供应或禁止乙方使用的权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4.11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厂房。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违约金。
9.4.12在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厂房,经甲方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厂房,乙方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9.4.1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厂房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厂房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厂房,乙方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其他
10.1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应,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10.2租赁期间:电梯的维护保养、年检申报由甲方委托电梯专业养护公司实施,产生的费用由单元楼二楼以上使用单位平均分配;如乙方生产使用过程中,人为或超过电梯使用负荷标准损坏的,由甲方安排专业人员修理,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甲方和乙方确认,在合作期间,一方可能得到另一方的保密资料。双方同意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而需要使用保密资料,双方将保护保密资料,本合同终止之后保密责任继续有效。
10.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租赁管理规定。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5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10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与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12.1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由违约方承担。
12.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款项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物业服务内容
附件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附件三:安全生产环保协议书
附件四:租户装修工程区域消防安全协议书
附件一物业服务内容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对共有部分,共用部位的管理和服务以及对租户专有部分的有偿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厂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护踝前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公共门窗、设备机房等。
二、 公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营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落水管、水箱、电梯、供电设备设施、供水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停车场车库、公益性问题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三、 环境卫生
1、园区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清扫和保洁;
2、园区范围内公共场所及建筑物内公共部位的“四害”消杀;
3、园区范围内园林绿地的维护和保养。
四、 安全防范
1、协助辖区公安部门维护本园区范围内的公共秩序;
2、安排人员实施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不含乙方及乙方所租园区厂房内的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或保管责任。
五、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做好车辆行驶的疏导和停泊服务;
2、确保行车线路标志明显;
3、提供有偿使用的车位,具体收费标准以*府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准,并随之相应调整。
如机动车辆所有人、使用人未与甲方特别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及并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由此对停放在车场内的机动车辆及车内物品所受到损害、损毁或者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附件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出租单位(甲方):
承租单位(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租赁场所租赁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预防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总则说明
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为加强甲方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二、甲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依据国家和地方人民*府相关规定,负责制定并执行甲方园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同乙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规定,督促双方限期限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落实各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相关赔偿事项。
3、负责对甲方园区标准化厂房的公共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配电设备、集污(尘)集中处理设施、建(构)筑物等公共设施的综合产权管理,对承租方在进行综合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行为状态,以及不符合相关产业规定的行为,按照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承租方落实整改。
4、甲方园区公共配套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对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5、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版)》(安监总管四()号)以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对于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事故隐患给予书面告知(含*府行业监管部门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限期整改,对于乙方逾期不改,甲方有权对其进行违约处罚,对拒不履行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事故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及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停止供应生产所需的各项能源(水电气等),并可劝其退场或提前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权承担。
6、租赁场所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设备、火灾、车辆、食品、环保等各类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0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并协助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7、负责甲方园区内车辆停放,人员物资出入,消防联动监控,治安监控,绿化保洁,生产生活垃圾,工业排污,员工食堂等公共区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三、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甲方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并服从甲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检查监督。
2、乙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持证上岗,并履行《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22条规定的各项安全职责。
3、对承租区域或生产经营(生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关安全生产保障条件。
4、建立本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工作的日常教育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三章规定的相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5、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对设备和作业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承担设备维护保养、检测检验及操作人员培训相关费用,并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
6、涉及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含生产)的经营项目工艺,储存数量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执行,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安金管理条例》等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自主承担因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危害“三同时”产生的所有相关赛用,将验收合格后的自动消防报警监管系统并入甲方监控主机系统。如果乙方防火等级、设计标准同原厂房设计标准不一致的,不能并入甲方监控主机系统,乙方应单独设立消防监控报警系统,并向甲方报备。
7、在租赁场所内进行装修(改造)和设备安装必须报甲方许可同意,甲乙双方做好房屋基建、水电气供能、消防、环保排污、安全设施的交接,才能施工。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保排放的规定,不得破坏、改变原有基础建筑结构。
8、凡涉及国家规定需要做环评、安评、职评的,审查验收的设备和建筑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属地*府相关部门验收通过,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环评、安评、职评的批复文件和每年职业卫生接触有害因素监测报告,环境大气、噪声、污水排放监测报告的复印件交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备查。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标准化厂房、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对于甲方许可转租的,须在转租过程中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上,明确安全、特种设备、治安管理和其他相关安全职责。
9、承租期内发生生产安全、设备、火灾、车辆、排污等各类事故,按事故类别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并全权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民事、刑事责任。发生重伤和死亡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同时向甲方和属地*府相关部门报告。
10、乙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义务同时,须完善《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关责任内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11、依据甲方园区《生产废弃物管理制度》,由甲方集中处置属于乙方产生的生产垃圾,排污等公共环境卫生支出费用。每年根据乙方实际产生数量情况,承担甲方分摊的处置费用。
12、根据《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最新版本规定的种类,乙方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应建立临时暂存库,不得随意丢弃垃圾桶或公共区域,由乙方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13、乙方负责租赁区域内的消防管网、消火栓、水枪水带、感烟报警装置、灭火器材等设施日常检查、维护。发现消防隐患及时向甲方报告。易耗器材如:灭火器,甲方只在初次移交租赁场所时,按照原设计防火等级标准配备适量灭火器。移交后灭火器使用更换有乙方承担费用。
14、物资出入门管理依据甲方园区保卫管理制度中《物资出入门管理制度》乙方的物资出入证,使用甲方园区统一制式的物资出门证。乙方负责开具物资出门证,并对物资出门证和对应物资真实性负责,
并承担租赁区域内治安、防盗工作。甲方门卫人员负责查验物资出门证和收存备查。
15、车辆停放管理依据甲方园区保卫管理制度中《关于车辆出入园区及停放的制度》,乙方单位和员工的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放、保管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单位或员工涉及电瓶车充电需要的,应建立规范的室外(厂房)集中充电点。使用甲方集中停车场的,应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需要缴费的,应按照甲方收费管理办法缴费。
四、其他有关要求
1、甲方在出租期内指派 (电话号码)同志,负责出租区域内的安全工作。乙方指派 (电话号码)同志,负责本单的安全工作,接受甲方的管理。该负责人有变化的,由继任者负责。
2、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出租区域内发生的伤亡、火灾、车辆、物损、治安、排污等各类事故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善后工作,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协助。造成甲乙双方或第三方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根据属地*府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调查结论和责任划分,依责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
3、乙方违反本协议,对厂房装修改造,未经国家安全“三同时”建设、排污有关批复、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整改或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等情况的和用于违法用途的,甲方有权终止供能或租赁合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4、遇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造成损失的(如:地震等自然灾害、重大防疫卫生事件、突发暴恐袭击等社会治安事件等),甲乙双方依据国家属地*府相关*策协商处理。
5、依据甲方园区《厂区机动车辆行驶及道路管理制度》,道路限高4米,机动车辆在厂区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进出厂门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责任划分协商解决。
6、本协议书须与租赁合同同时签订,有同等法律效应。本协议书内容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之处,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7、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所属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生效)。
附件三安全生产环保协议书
出租单位(甲方):
承租单位(乙方):
为加强周边环境保护,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和生态破坏,切实落实金华市的环保精神,提倡环保、节能,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园区实际,制定本协议,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制定本环保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履行,协议如下:
1、乙方因选择先进设备,把噪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得扰民。
2、乙方应当在制定的地点倾倒、堆放生产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生产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3、乙方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生产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4、乙方在生产过程中污染了周边环境,影响其他租户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公司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赔偿损失,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公司有权停止其一切配套服务,直至彻底整改完毕为止。对于严重污染环境,情节特别恶劣者,公司将上报申请*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整改。
5、乙方生产过程中因环境污染或扰民,*府或环保部门对我公司进行处罚或者罚款,由乙方全部承担。
附件四租户装修工程区域消防安全协议书
出租单位(甲方):
承租单位(乙方):
为加强金华园吉小微创业园装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制定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一、乙方负责其租赁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必须遵守园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项目范围内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
二、乙方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及甲方制定的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杜绝火险隐患和违章现象,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施工人员需自觉园吉小微创业园形象,不得与其他租户发生争执。
四、乙方在施工人员下班时,应认真检查施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及火险隐患,人员离开时,须将电气设备电源切断。
五、乙方人员出入园区大门,应按指定路线行走,主动出示证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检查,一人一证,不得混用,不得串楼层或进入非乙方施工区域,无证人员不得进入园吉小微创业园施工现场。甲方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如发现人、证不符或证件无效,有权要求有关人员立即离开施工现场,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自负。
六、乙方负责其施工现场、料场和库房的治安、防火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上述区域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由于事故造成工程延期及对甲方或第三者财产造成损失或人员伤亡,乙方负全部责任。
七、乙方在工程设计材料选用、施工方案等方面,必须符合防火规定和要求。乙方应在开工前将工程施工方案和防火安全措施及设计图纸报甲方并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八、乙方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原设计方案,如需改动,需向甲方重新申报图纸并进行审批后,方可施工。
九、施工要做到封闭性施工,并对通往施工区域的通道予以保护。每日收工时清理公共区域所有易燃物,锁门、断电。对未按上述要求,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消防要求,对隐蔽部分木材必须涂刷三遍防火涂料,达到防火要求后,经甲方专业监管人员检验合格方可封闭。施工现场按相关法规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十一、乙方临时拆卸、安装电器设备时,须提前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由具备电工操作证的人员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十二、乙方在施工现场要安全用电,电气及设备要经常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线路敷设必须采用套管保护,不得乱拉电线,超负荷及违反规定用电,禁止使用碘钨灯照明,严禁使用可燃材料制作的配电箱。
十三、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使用非施工用电器,将动火器具带入公园大道必须经过批准。如确因工作需要,申请动火,动火操作人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电气焊割防火安全基本要求》,到甲方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动火时,必须排人监护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相关法规和制度。
十四、乙方须确定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防火安全,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并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防火安全意识。甲方如发现施工现场没有负责人,
有权责令其立刻停工。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负。
十五、乙方施工的堆料或垃圾严禁堵塞消防通道,不得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施。每天施工完毕后须将垃圾、易燃废料及时清理,保持现场清洁。
十六、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乙方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组织扑救,并及时报警,同时立即通知甲方,并保护现场,配合做好火因调查。
十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对违章现象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甲方,甲方有权就违章现象对乙方提出警告并视后果轻重程度进行处罚。
十八、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园区的各项规定和施工现场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凡乙方及其施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随时停止现场施工,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十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消防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