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T-英文版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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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梯型式试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1.2型式试验含义本规则所称的电梯型式试验是指在制造单位完成产品全面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承担型式试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而进行的技术资料审查、安全性能试验,以验证其安全可靠性所进行的活动。1.3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电梯型式试验产品目录》(见附件A,以下简称《目录》)所列产品的型式试验。《目录》所列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1)制造单位首次制造或者境外制造在境内首次投入使用的;(2)产品主要参数超出适用范围的;(3)产品型式试验要求中规定的产品配置发生变更的;(4)出现其他影响产品安全性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2程序与要求2.1一般要求2.1.1型式试验场地2.1.1.1整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以下简称整机试验)应当在制造单位或者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井道(试验场地)内进行。《超常规电梯參数表》(见附件B)中所列电梯或者仅为单个项目使用结构特殊的电梯,确需在使用现场进行整机试验时,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境内指制造单位,境外指制造单位或者其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理机构,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明示,并且征得使用单位书面同意后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书面确认后,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特种设备行*许可受理决定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告知,方可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用于型式试验的整机(用于型式试验的整机以下统称样机)。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更换磨损的零部件并且重新调试。样机型式试验与安装监督检验过程中的性能试验可以同时进行,数据共享。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应当在型式试验通过后出具。2.1.1.2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以下统称样品)的型式试验应当在型式试验机构内进行。样品确需结合整机或者在制造单位试验场地内进行试验的,应当在型式试验报告中说明原因。2.1.2型式试验现场条件实施型式试验时应当具备以下试验条件:(1)整机试验时,样机工作场所的温度、湿度和供电系统电压等环境条件符合产品标准相关规定;试验现场整洁,无影啊试验的物品、设施,并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试验的警示标示;(2)样品试验时,样品试验场所的温度、湿度和供电系统电压等环境条件符合产品标准相关规定。2.1.3制造单位与甲请单位义务型式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全面试验验证,确认产品安全可靠性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单位应当对型式试验样机(样品)及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整机试验时,申请单位应当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到试验现场配合试验工作。2.1.4型式试验机构职责2.1.4.1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准,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资格。2.1.4.2工作要求(1)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其核准范围内,按照本规则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人员实施型式试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者特殊情况,可以参照相关标准增加试验项目,但应当征得申请单位同意,并且经本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2)型式试验样机(样品)及所提供相关资料涉及商业或者技术秘密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申请单位要求子以保密;(3)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型式试验所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检定或者校准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2.1.5劳动保护和安全试验过程中,型式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安全作业规程。不具备试验条件或者继续试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试验人员应当中止试验,并且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原因。2.2型式试验程序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程序,包括申请、抽样、技术资料审查、检查与试验、出具报告和证书、信息发布。2.2.1申请申请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电梯型式试验申请表》(格式见附件C);(2)经营资质证明文件、授权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为授权代理机构的);(3)产品型式试验要求中规定提供的技术资料。申请单位应当在产品型式试验要求中规定的适用范围内提出型式试验证书的适用范围申请,并且提交适用产品与试验样机(样品)差异部分的有关技术资料。型式试验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申请资料后,应当对其所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同时予以书面回复。提交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2.2.2抽样样品由型式试验机构在申请单位内经自检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的具体要求见附件D《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抽样要求》。2.2.3技术资料审查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H至附件AA的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2.2.4样机(样品)检查与试验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H至附件AA的要求,对样机(样品)进行检查与试验。2.2.5出具报告和证书2.2.5.1记录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试验情况及试验结果。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记录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用文字简单说明现场试验状况和结果。必要时,试验记录可以另列表格或者附图。试验记录的项目及内容应当完整,并且具有可追溯性。其格式由型式试验机构统--制定,在本机构正式发布使用。2.2.5.2结论判定型式试验结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判定:(1)所有适用项目都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合格”;(2)样机型式试验项目出现不合格时,在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经复检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合格”;超过6个月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经复检仍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3)样品型式试验项目出现不合格时,判定为“不合格”;其中技术资料审查等出现不合格时,按照本条第(2)项处理。2.2.5.3不合格处理(1)型式试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电梯型式试验意见书》(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意见书,格式见附件E);(2)型式试验结论为不合格,申请单位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2.2.5.4报告和证书型式试验工作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以下简称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上应当给出根据申请单位的适用范围申请以及适用产品技术资料审查情况所确定的适用范围。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F和附件G,以及相应型式试验要求的规定。2.2.5.5结果异议处理2.2.6信息发布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或者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型式试验的有关数据输人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且对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2.3-致性核查首次型式试验合格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每四年对安全保护装置(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除外)和主要部件进行一次--致性核查。-致性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1)产品与其型式试验样品基本信息是否致;(2)产品与其型式试验样品主要配置是否--致;(3)产品主要安全性能是否合格。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应产品型式试验要求对所核查的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对核查结论合格的产品更新型式试验证书。一致性核查发现产品主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对所采购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应当进行质量控制,确认产品质量安全性能与型式试验样品及结果的一致性。对于批次生产影响产品质量较大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如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整机制造单位应当按批次进行抽查试验(每种规格至少抽1个),其安全性能不得低于本规则要求。2.4变更申请单位和境外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更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持相应的证明资料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后在型式试验报告的“变更情况页”上注明变更情况,同时收回原型式试验证书并且换发新型式试验证书。变更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上传到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3附则3.1有关情况处理申请单位自行申请注销,或者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收回原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并且在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上公:布其相关信息:(1)提供虚假资料和样机(样品)的;(2)伪造、涂改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证书的;(3)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致性核查的,(4)-致性核查不符合要求的;(5)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致性核查的,(6)因制造原因造成乘客死亡事故的;(7)降低产品参数和配置导致电梯不符合型式试验证书适用范围的;(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3.2解释权本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3.3施行日期本规则自年7月1日起施行。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抽样要求D1型式试验抽样要求(1)抽样人员填写《电梯型式试验抽样单》(格式见表D-1),抽样单经抽样人员与申请单位代表双方签字确认;(2)抽样人员对所抽取样品在抽样现场进行有效封样,以保证样品真实性;(3)需要在型式试验机构内进行试验的样品,由申请单位负责寄(送)达型式试验机构指定的试验地点;(4)试验必须的辅助部件及材料等由申请单位提供;(5)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的抽样按照本规则附件N中N8的规定执行。D2一致性核查抽样要求抽样人员应当首先核对制造用技术资料和现场产品与型式试验时的一-致性,然后按照本附件DI的要求进行抽样,抽样基数至少为5倍型式试验所需样品数量(对于型式或者规格特殊的部件,抽样基数可以不作要求)。供抽样产品的制造日期应当在上次型式试验证书发(换)证日期之后。D3试验后样品处置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所用的样品,在试验结束后,除试验损耗或者另有规定的以外,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取回。自型式试验机构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后,申请单位不取回样品且不提出处理意见的,由型式试验机构自行处理。编号基本方法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编号,由型式试验标志、设备基本代码、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证编号中的流水编号、型式试验年份和型式试验流水编号5部分组成,应当具有唯一性,型式试验标志与设备基本代码之间用一个空格隔开,其他部分之间不用空格,其编号方法如下:型式试验流水编号型式试验年份核准证编号中的流水编号设备基本代码型式试验标志编号含义g2.1型式试验标志用“TSX"表示。g2.2设备基本代码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设备基本代码用4位阿拉伯数字(拼音字母)表示,编写方法详见附件A《电梯型式试验产品目录》。g2.3核准证编号中的流水编号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证编号中的流水编号(核准顺序号),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也作为各型式试验机构代码-种表示。g2.4型式试验年份型式试验年份代码,用公元纪年的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g2.5型式试验流水编号型式试验流水编号,表示型式试验机构当年发出该品种产品型式试验证书的流水编号(顺序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顺序编排。H1适用范围本附件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液压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驱动载货电梯、消防员电梯和防爆电梯的型式试验。H2引用标准(1)GB--《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含第1号修改单);(2)GB/T--《电梯技术条件》;(3)GB/T--《电梯试验方法》;(4)GB/T--《电梯安装验收规范》;(5)GB--《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6)GB/T--《火灾情况下的电梯特性》;(7)GB/T--《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8)GB/T--《防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9)GB/T--《电梯用非钢丝绳悬挂装置》。H3名词术语本附件采用H2引用标准和本章规定的术语。H3.1机器设备控制柜、驱动主机、主开关、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等设备。H3.2机器设备间井道内部或者外部放置全部或者部分机器设备的空间。H3.3绳头组合悬挂装置(含钢丝绳、包覆钢丝绳、包覆带或者链条)与轿厢、对重(或者平衡重)或者机房、井道内的承载构件连接用的部件。H5.4部件证明文件H5.4.1型式试验证明文件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绳头组合、层门、玻璃轿门和前置桥门、玻璃轿壁、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液压驱动电梯和防爆电梯除外)、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PESSRAL、限速切断阀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及其产品合格证。对于防爆电梯,控制柜、驱动主机、限速器、安全钳、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及其产品合格证应当是适用于对应防爆环境的。H5.4.2其他证明文件(1)随行电缆结构型式的证明;(2)悬挂装置产品合格证或者试验报告;(3)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调试证书;(4)液压电梯软管的产品合格证,软管总成能够承受5倍满载压力而不被破坏的试验记录;(5)部件外壳防护等级证明(需要一定外壳防护等级时);(6)无玻璃面板的钢质轿门机械强度符合层门同等要求的试验(检测)报告。H5.4.3防爆电梯部件H5.4.3.1防爆合格证(1)通用部件,包括控制柜、门电机、安全栅、风扇、照明灯具、照明开关、接线盒(箱)、断路器、对讲机、电铃、电缆填料函;(2)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包括电阻箱、制动器、电动机、旋转编码器(如旋转编码器设计在电动机内,可以不需要防爆合格证);(3)液压驱动电梯,包括液压泵站、电磁阀。H5.4.3.2非电气部件点燃危险评定报告非电气部件(减速箱、制动器、限速器、安全钳、钢丝绳制动器、门系统、缓冲器、导靴、门锁装置、曳引轮等)点燃危险评定报告。H5.4.3.3材质证明文件(1)设备外部部件所含轻金属材料成分证明文件;(2)限速器夹绳块表面、安全钳楔块表面、钢丝绳制动器夹绳板表面、门锁装置锁钩表面等喷涂或者使用的防止机械火花的材料;(3)液压电梯液压油牌号、型号和理化性能指标;H5.5机器设备间、井道H5.5.1布置说明及图示(1)机器设备间、滑轮间的位置和主要尺寸,进人井道、机器空间和滑轮间的通道要求,检修门、通道门、通道活板门和安全门的要求、布置和尺寸,井道平面布置和井道立面,井道封闭情况说明和要求,井道下方任何可以进人空间的防护;(2)驱动主机(含液压泵站、液压缸)的布置方式,控制柜、紧急和测试操作屏的安装位置等,机器空间和维护保养作业空间的位置和尺寸计算示意;(3)井道、机房和滑轮间的专用说明及通风要求说明,井道、机器空间和滑轮间的照明要求。H5.5.2结构受力机器设备间地板受力要求,底坑地面受力要求,使用膨胀螺全时对井道壁的要求。H5.5.3井道内各部件之间的间隙和保护轿厢与对重或者平衡重(含相关零部件)之间的水¥运动间隙,井道内其他运动部件之间的运动间隙,电梯井道内表面与轿厢地坎、轿厢门框架或者滑动门的最近门口边缘的水平距离,对重或者平衡重运行区域防护的要求和简图,同井道内相邻电梯间的防护措施。H5.5.4导轨导轨型号、摩擦面的尺寸和表面加工方式,导轨润滑的要求。H5.6悬挂、补偿系统(1)悬挂装置的型号、直径、根数和破断载荷,包覆带的类型、结构、标记、规格、单位长度质量,承载体最小破断拉力、表面处理,外包覆层材质,包覆带截面结构和尺寸图,悬挂链条的型号规格、节距和破断载荷;(2)悬挂比(绕绳比)和绕绳方式(单绕或者复绕)示意图,悬挂装置端接方式、张力平衡和异常伸长检查装置的安装或者设计图;(3)补偿绳、链或者包覆带的型号、规格和数量,补偿系统张紧装置安装图或者设计图;(4)包覆带长度、宽度、厚度(或者包覆钢丝绳直径)和包覆层厚度均匀性偏差,按照GB/T--《电梯用钢丝绳》附录D规定方法测得的结构伸长率和弹性伸长率证明文件;(5)包覆带破断拉力、粘合强度、弯折疲劳性能的证明文件;H5.7轿厢系统轿厢悬吊方式示意图,轿厢内部净尺寸,轿厢安全门的说明和简图,轿顶护栏的说明和简图,轿厢上护板和护脚板的安装和尺寸图。H5.8门系统轿门和层门安装固定方式,轿门型式和开门净尺寸,层门型式、开门方式和净尺寸,玻璃门防拖曳措施,轿门与关闭后的层门间的水平距离,开锁区域的尺寸说明图示,门板悬挂装置、保持装置、导向装置简图,层门门锁装置的结构和安装示意图,轿门门锁装置、轿门开启保护装置的结构利安装示意图。水平滑动门下部导向装置、保持装置的啮合深度。H5.9消防员电梯附加要求(1)工作温度,对防火前室(环境)的要求,井道和底坑的防水、排水要求;(2)对供电电源的要求,供电的转换要求;(3)对消防服务通讯系统的要求;(4)轿厢和层站的控制装置要求;(5)对于放置驱动主机和相关设备的任何区间,以及防火分区外的所有电梯设备区间之间的连接保护要求;(6)消防员电梯优先召回阶段和消防服务阶段的功能说明;(7)消防员电梯从内部和外部救援被困人员的方法、救援程序说明;(8)消防员电梯涉及消防服务的电气控制部分的说明。H5.10相关标准或者产品技术条件按照本附件H6.26要求的%满载压力试验时液压系统压力下降的允许值,以及含有本附件H6.15.1、H6.16、H6.17、H6.18要求的乘客电梯运行性能指标的企业标准或者产品技术条件。H5.11整机的连续运行试验记录和报告H5.11.2连续运行试验技术要求制造单位在开始试验前应当书面通知型式试验机构,在制造单位进行连续运行试验过程中,应当至少约请型式试验机构到现场抽查1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记录其见证试验情况。连续运行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同一台样机上进行其他项目的试验。连续运行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内容不少于GB/T中表A.19所规定的内容;(2)试验前,在控制线路中安装计数器,记录电梯运行次数,以电梯每完成-一个全过程运行为-一次,即启动(关门)-运行停止(开门);(3)试验期间,电梯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保养,不允许带故障运行;(4)对于曳引驱动和强制驱动电梯,以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上行试验次数不少于次;除正常维护保养和故障恢复时间之外试验应当连续进行,次试验在60日内完成;(5)对于液压驱动电梯,以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上行试验次数不少于次;除正常维护保养和故障恢复时间之外试验应当连续进行,次试验在30日内完成;(6)运行期间故障次数应当不超过5次,每次故障修复时间不超过1小时;由于电梯本身原因造成的停机或者不符合本附件规定的整机性能要求的非正常运行,均视为故障。H6.1.2停止装置应当符合GB中14.2.2或者GB中14.2.2的规定。当驱动主机未安装在机房内,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和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屏上也应当设置停止装置,除非在其附近Im之内有可以直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另-一个停止装置。H6.1.3极限开关应当符合GB中10.5或者GB中10.5的规定。检查与试验方法应当符合GB/T中4.1.4的规定。H6.1.4断相、错相保护(1)电梯应当具备供电系统断相和错相保护功能。当电梯供电电路出现断相或者错相时,电梯应当停止运行并保持停止状态;(2)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功能。检查与试验方法应当符合GB/T中41.1的规定。H6.1.5停止驱动主机及检查其停止状态应当符合GB中12.7或者GB中12.4的规定,或者本规则V6.2.1.2(3)的要求。H6.1.6制动器的供电(1)应当符合GB中12.4.2.3、12.4.2.3.2、12.4.2.3.3的规定;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不论这些装置与用来切断电梯驱动主机电流的电气装置是否为一体;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机电装置没有断开制动回路,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即使该监测功能发生固定故障,也应当具有同样结果;(2)切断制动器的电流,也可以采用符合本规则附件R要求的电路;(3)机电式制动器的过载和(或者)过流保护装置(如果有)动作时,应当同时切断驱动主机供电;(4)在电动机通电之前,制动器不能通电。H6.1.7安全回路接地故障防护应当符合GB中14.1.1.3或者GB中14.1.1.3的规定。H6.1.8电气安全装置及相关安全功能H6.1.8.1总体要求H6.1.9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应当符合GB中12.10或者GB中12.12的规定。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起作用的时间T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电梯全程运行时间不小于35s时,T≤45s;(2)电梯全程运行时间小于35s,且大于10s时,T≤全程运行时间加10s;(3)电梯全程运行时间不大于10s时,T≤20s。检查与试验方法应当符合GB/T中4.1.12的规定。采用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用作包覆带与曳引轮持续相对滑移保护的,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起作用的时间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给出的限定值。按照制造单位给出的方法进行现场检查与试验。H6.1.10电动机的保护应当符合GB中13.3或者GB中13.3的规定。H6.1.11电气防护(1)在机器设备间和滑轮间内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护罩壳以防止直接触电。所用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2)电气安装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GB中13.1.3或者GB中13.1.3的规定;H6.1.12接触器和接触器式继电器应当符合GB中13.2.1或者GB中13.2.1的规定。H6.1.13照明与插座应当符合GB中13.6或者GB中13.6的规定。H6.1.14超载保护装置应当最迟在轿厢内载荷达到额定载重量的%(如额定载重量不大于kg,最大超载量取75kg)时检测出超载;进人超载保护时应当符合GB中14.2.5.3或者GB中14.2.5.3的规定。注H-6:超载是指轿厢内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H6.1.15紧急报警装置和语音播报系统应当符合GB中14.2.3、5.10或者GB中14.2.3、5.10的规定。检查与试验方法应当符合GB/T中4.1.10的规定。乘客或者载货电梯的轿厢内还应当设置语音播报系统,至少在电梯因停电和故障困人、轿厢位置校正(再平层除外)、停电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启动、接收火灾信号退出正常服务时应当进行语音播报,提示并安抚轿厢内乘客。H6.1.16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的松绳(或者松链)安全装置应当符合GB中12.13的规定。H6.1.17液压系统液压油的过热保护应当符合GB中12.14的规定。H6.2电梯运行控制H6.2.1正常运行控制应当符合GB中14.2.1.1或者GB中14.2.1.1的规定。H6.2.2门未关闭和未锁紧情况下的平层、再平层和防沉降控制应当符合GB中14.2.1.2或者GB中14.2.1.2的规定。H6.2.3检修运行控制H6.2.4紧急电动运行控制应当符合GB中14.2.1.4的规定。H6.2.5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在控制柜(屏)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应当设置旁路装置。该装置应当为通过永久安装的可移动机械装置(如盖、防护罩等)防止意外使用的开关或者插头插座组合,且该开关或者插头插座组合应当为电气安全装置。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应当标明“旁路”字样。此外,被旁路的触点应当根据原理图标明标志符。旁路装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使正常运行控制无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2)能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3)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4)为了允许旁路轿门关闭触点后轿厢运行,应当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来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该要求也适用于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共用的情况;(5)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6)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模式下,轿厢才能运行;(7)应当在轿厢上设置发音装置,在轿底设置闪烁灯;在运行期间,应当有听觉信号和闪烁灯光;轿厢下部!m处的听觉信号不小于55dB(A)。H6.2.6电气防沉降系统应当符合GB中14.2.1.5b)和d)的规定。H6.2.7应急教援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应当能采用持续手动操作的机械(如杠杆)或者由自动充电的紧急电源供电的电气装置打开驱动主机制动器;除轿厢载有平衡载荷偏差不超过+10%的载荷外,H6.3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H6.3.1限速器应当符合GB中9.9.1、9.9.4、9.9.5、9.9.6、9.9.8、9.99、9.9.10、9.9.11或者GB中9.10.1、9.10.2的规定。H6.3.2液压电梯安全钳其他触发方式应当符合GB中9.10.3、9.10.4或者9.10.5的规定。H6.3.3防止轿厢超速下降、沉降及轿厢或者平衡重坠落的措施应当符合GB中9.5、9.6对轿厢向下运动触发的安全钳、棘爪装置和电气防沉降系统的规定。H6.3.4安全钳应当符合GB中9.8或者GB中9.8的规定。H6.3.5棘爪装置应当符合GB中的规定。H6.3.6缓冲器应当符合GB中10.3或者GB中10.3的规定。采用减行程缓冲器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的监控应当符合GB中12.8的规定,缓冲器行程可采用轿厢(或者对重)与缓冲器刚接触时的速度代替%额定速度进行计算,且应当不小于0.42m。H6.3.7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符合GB中9.10的规定,其中动作速度下限按照限速器的要求。制动试验时,空载轿厢以不低于额定速度上行,人为触发速度监控部件,仅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使轿厢减速或者制停。如果手动释放制动器后仅在重力作用下不能移动轿厢,应当能通过手动机械装置或者独立于主电源供电的手动操作电动装置将轿厢移动到附近层站在紧急操作处应当易于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域;H6.3.8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除液压驱动电梯和防爆电梯外,应当符合GB中9.11、附录D2中o)的规定。曳引驱动主机机电式工作制动器作为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部件的,应当按照申请单位提供的自监测方式和试验方法对其自监测装置进行3次验证试验,每次试验均应当可靠地验证该装置正确动作。对验证制动力的自监测系统,每组制动部件3次制动力监测验证试验的结果均应当符合申请单位给出的阈值。H6.3.9驱动主机应当符合GB中12.1、12.2.1或者GB中第12章的规定。曳引驱动主机机电式制动器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当轿厢载有%o额定载重量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仅用制动器能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且轿厢的平均减速度不大于1.0g.;(2)当--组制动部件失效时,剩余制动部件能使载有额定教重量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以及空载以额定速度上行的轿厢减速、停止并保持停止状态;能从井道外独立地测试每组制动部件;(3)应当对制动器的状态进行监测;对于出测每组制动器制动力的,监测时间间隔不大于24h;对于监测制动器机械部件动作的,监测制动器每次动作时每组制动器机械部件的正确提起(对应制动器松闸)或者释放:H6.3.10.8液压系统压力检查应当符合GB中12.6的规定。H6.3.10.9油箱应当符合GB中12.7的规定。H6.3.11机械部件的防护应当符合GB中9.7、12.11或者GB中9.4、12.11的规定。防止异物进人包覆带与曳引轮、滑轮之间的防护装置,应当能防止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mm的砂粒进人。H6.3.12安全标志及警告(示)说明H6.3.12.1总体要求应当符合GB中15.1或者GB中15.1的规定。H6.3.12.2轿厢内标志应当符合GB中15.2.3、15.2.4或者GB中15.2.3、15.2.4、15.2.5的规定。H6.3.12.3玻璃标志对于使用玻璃的层门、轿门和轿壁,还应当在玻璃上标明以下内容:(1)玻璃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2)玻璃的类型;(3)厚度[如(8+0.76+8)mm]。H6.3.12.4轿顶标志应当符合GB中15.3或者GB中15.3的规定。H6.3.12.5各电梯主开关及照明开关的标志(1)各电梯主开关及照明开关应当设置标志以便于区分(2)如在主开关断开后某些部分仍然保持带电(如电梯之间互联及照明部分等),应当设置适当的警示标志。H6.3.12.6应急救援程序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试验装置上应当设置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H6.3.12.7承重标志在承重梁、吊钩和工作平台上应当标明最大允许载荷。
TSGT-英文版bzfyw.